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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2018年09月26日 16:57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学院经济秩序,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学院教育事业活动有序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第二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两级预算管理,一级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全院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会计人员和单位的其他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财务的一级核算与管理职能部门,在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长的领导下行使其职权。

第四条 领导的会计工作职责及权限

(一)院长的职责和权限:

1、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负责控制、监督和协调学院的所有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

2、主持制定学院的年度预算方案和重大投资方案。

3、对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4、具有在重要经济合同与协议的签字权。

5、领导学院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6、对学院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二)协管财会工作的副院长的会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1、协助院长控制、监督和协调学院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

2、协助院长领导学院综合预算计划的编制工作。

3、对学院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素质要求提出方案。

4、负责对学院财会业务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5、负责协调、沟通会计机构与单位行政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关系;协调沟通学院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各环节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6、协调、沟通学院与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税务局、银行等部门的关系,解决各环节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计划财务处长的职责和权限:

1、宣传、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切实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统筹安排好学院事业运营、发展和建设资金。

2、根据国家规定的学院办学规模和教育、科研等事业规划,参与组织编制学院综合财务计划、预算分配方案和其他财务收支计划。

3制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落实学院下达的目标任务,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参与组织编制年度决算,总结年度财务工作。

4、对全处工作岗位合理分工,明确岗位职责。

5、主持召开计划财务处工作会议,组织全处同志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研究、讨论、解决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负责制订有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

7、参加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并按照职责范围及议事规则及时研究会议需要财务解决的问题。

8、参与学院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论证,分析投资的风险和效益,提高管理水平。

9、负责全处财会队伍建设工作。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等工作;坚持廉政责任制,廉洁自律,加强对下属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全处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关心群众生活。

10、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收费收据(或凭证)的领购、印刷、登记、领用、缴销等工作。

2负责会计软件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做好财务数据、工资数据、收费数据及其他数据的备份工作。

3、按照有关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收取学生学杂费、考级、考证和培训等费用。

4根据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院情况,在处长的领导下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

5、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结合部门预算,汇总和整理各部门的经费需求计划,编制院级年度预算分配方案。

6定期(一般按月)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作检查和分析,并针对实际提出建议和措施。

7、将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信息通过院内网络或有关系统加以发布。

8按照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编写年度财务状况报告。

9、根据学院有关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审核经费报销凭证和借款单。

10、完成处长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会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的原则,计划财务处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代表学院行使财务管理的职能。

计划财务处的职责范围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严格遵守《会计法》,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2、拟定全院性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制度,监督并检查全院及下属单位一切收支、财产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效果,对院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与监督。

3、落实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编制学院的年度院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编制学院的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编报年度决算报告。

4、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抓好会计核算工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管好、用好资金。及时向院领导报告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为领导当好参谋。

5、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财政、税收、物价、工商管理、银行等部门,做好有关发票、收据、纳税、收费标准、银行账户、现金管理等管理工作。

6、利用财务专业知识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过程;参与拟定院内、外的有关经济合同、协议、财产物资管理办法以及各种经济承包方案等经济文件,保护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

7、熟悉和了解全院财会人员的各种情况,安排业务培训,组织业务学习,考核会计业务工作情况。会同人事部门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审、聘用和调配工作。组织管理好财会档案工作,定期造册移交院综合档案室。

8、根据学院建设发展情况促进财务改革,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如下岗位:

事业会计、基建会计、成教会计、事业出纳、基建出纳、收费管理、校园一卡通主管等。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分别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各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处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都必须纳入财务处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务处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收款凭据和发票,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条 学院内各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制单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在预算内,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的予以填制记账凭证,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各部门办理各种结算业务时,必须事先做好预算,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方可在核定的预算内按计划进行支付,计划财务处不受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借款时,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由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支付,借款人应在还款期限内到财务处办理结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结算者,财务处将视情节轻重从其工资中扣还。

第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校外人员劳务费及学生的相关费用可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报销需支付现金时,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七条 出纳在提取或缴存现金时,如金额过大,应通知保卫处派人护送,不得在途中停留,避免被劫和被盗。

第十八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十九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之外,对个人结算使用公务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制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清册的现金余额上加盖移交人印章。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支票时,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填写支票领用申请单,填写日期、收款单位、账号、金额、用途等内容,并经相关领导审批,由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发转账支票,支票大小写金额及支票上的内容一律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十三条 已签发的支票由领用人妥善保管,不准出租、出借、转让支票,并自申领支票之日起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结算,结算发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金额和用途必须与存根联上的内容相符。如有遗失,后果由领用人负责。因故没有使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处,如不及时交回出现的问题由领用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收到付款单位支票后,应认真审查支票的内容,如:单位名称、有效期限、所盖印鉴、填写金额等是否正确、符合规定。审核无误后,应于当日送交银行。

第二十五条 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取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如为本单位错误,应予以更正;如为银行错误,应通知银行更正。对于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指定专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和查对。

第二十八条支票丢失要及时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院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二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见第四章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并有监交人的监督。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计划财务处长定期、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制度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及密钥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全部印章或密钥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随机检查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情况。

(六)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我院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预算批准后,我院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政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国库集中支付分设计划管理、支付申请、业务审核三个环节,其中计划管理、支付申请不得与业务审核为同一人操作。

第三十九条 计划管理员负责在每月20日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并充分考虑到下月学院经费预计使用情况,在用款计划合适的类款项下编制学院下月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系统自动下达的计划除外),并报送业务审核员审核。

第四十条 录入人员负责严格按照预算指标使用资金,做到录入按时、准确,拒绝没有用款计划的款项,杜绝没有预算的用款。

第四十一条 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录入的金额是否符合部门预算,录入的付款信息是否正确。

第四十二条 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和程序,我院在工商银行设立两个零余额账户,用于预算内和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零余额账户的变更、撤销需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财政厅审批方可办理。

第四十四条 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二级核算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四十五条 人员经费、对家庭和个人支出用款由财政厅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生成。其他用款由计划财务处在国库支付系统编制,每月15号之前编制下月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四十六条 已批复用款计划可累计使用,当年年末使用完,截止支付时间以省财政厅规定时间为准。

第四十七条 我院财政直接支付通过省财政厅的零余额账户支付款项。

第四十八条 各系部、各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财政厅批复的用款计划中要求用直接支付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经国库支付出纳会计标明支付方式,审核人员审核制单后,由国库出纳会计通过专用网络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款项。

第五十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收到的工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收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后续工作。

第五十一条 经办人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必须使用正楷将收款人或收款户名(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填写齐全,收款单位必须与报销发票单位一致。

第五十二条 各系部、各部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适用于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支出的物品、服务支出和零星支出;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十三条 各系部、各部门使用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后,经国库支付出纳会计标明支付方式,前台审核人员审核制单后,国库支付会计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网络向代理国库支付业务的工商银行发出授权支付凭证令,通知工商银行支付资金到收款单位账户,并做好相应会计核算的后续工作。

第五十四条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款项必须及时与工商银行核对,同时与单位会计账务核对。

第五十五条国库集中支付操作人员应加强进入系统的电子密钥的管理。计划管理员、支付申请员和业务审核员应严格分别保管各自的密钥和进入系统的密码,计划管理员、支付申请员密钥严禁与业务审核员密钥归同一人保管。

第五十六条 操作人员应定期修改进入系统密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及时退出预算执行系统并拔出电子密钥。非经批准,其他人员严禁擅自进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五章会计账务处理程序

第五十七条 我院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十八条 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所列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会计科目的编号设置,要方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第五十九条 会计凭证的格式原则上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内容来执行。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学院财务采用的记账凭证是通用记账凭证格式。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会计凭证的审核要求按会计内部稽核的要求及内部稽核岗位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如下:首先由负责审核制单的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出纳对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加以核对并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付)讫印章,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由复核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月末结账后由会计档案装订人员将本月会计凭证进行清点、整理、装订成册,并在年终将会计凭证移交会计档案保管人员保管。

第六十一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活动全部过程的簿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以下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学院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第六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说明书包括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期限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预算执行表、财务分析报告,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第六章内部牵制

第六十五条 财会工作遵循权利分割原则。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倡导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但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的全过程。经济业务的计划、审批、执行、记录与复核应适当分权。

第六十六条 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具体内容为:

(一)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二)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批准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三)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四)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资产的职务要分离。

(五)保管与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账实核对的职务要分离。

第六十七条 票、账、钱、物相互独立分管。收据管理与收款独立分开;货币资金实物形态和财产物资保管的处理必须与反映其增减变化记录独立分开。

第六十八条 稽核对证原则。对不同来源的资料进行核对,保证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六十九条 建立完整的记录体系。对经济业务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分类、整理和监督,以保证所有经济业务都能反映在会计账簿和报表中。

第七十条 学院收入的范围、标准等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各项财务支出和预付、暂付款都要经有关人员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收入必须开具规范票据。会计主管要经常检查发生的收入是否已及时入账。

第七十一条 总账、财产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现金及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收入、支出、往来等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若有不符,须查明原因。

第七十二条 各会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不得越权,不得失职。

(一)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

1、出纳不能兼管收据,领用收据用完后,其存根经分管票据人员审核后才能核销。

2、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

3、所有现金收付款业务,均由审核人员审核制单后交由出纳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记账凭证须加盖制单、稽核、记账、出纳签章。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领用票据应设票据领用登记簿,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另行保管。财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支票情况。

6、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并存放在保险柜中,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收据、支票等票据。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领取支票、汇兑、其它事由等加盖印章时要经两人或两人以上审核后签章、登记。

7、现金、印章、空白支票、重要票据凭证等下班时锁入保险柜,严守保险箱的密码,关好库房的门窗。

(二)工资薪酬会计的职责和限制条件:

1、严格遵照会计制度和计算机操作规程使用工资管理系统;根据人事处、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有效的工资薪酬资料及时准确地完成工资、津贴、奖金及酬金的计算机录入、修改、制表、拨付等工作。

2、按照税法规定扣取所有由学院发放工资津贴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并扣取营业税及其他税、税收附加等;将税款按时缴纳至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3、编制的工资表、津贴表等,必须经另一名会计人员复核方能付款。

(三)其他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会计人员严格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等。

2、付款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经费负责人、财务处长签字后方可报账。

第七十三条 实现会计电算化后,不同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设置不同的操作口令、密码,保证财会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牵制。

第七章  内部稽核

第七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长及财务主管履行所管业务的稽核工作职责。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并应在有关凭单、账册、报表上签章。

第七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每一业务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相关单据或提供原始凭据,经过立项批准及审定价格等程序,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会计科目、子目、细目以及项目代码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七十六条 账簿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

()各种账簿有无不经核准而自行改订者。

()机制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有无缺号。

()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七十七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检查库存现金时随到随查,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保险柜钥匙﹑密码的掌握及启用和保险柜安全﹑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

()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内部往来或外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银行日记账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备用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事项。

第七十八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七十九条 检查其他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经审批准许核销。

()各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批准的范围内列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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