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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09月26日 16:46  点击:[]

   为了促进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走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合理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关于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范围的通知》(苏农林院[2010]6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所有的经营性房、地产由学院授权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院统一经营管理,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资产经营公司同意,不得占用学院的经营性房产、地产。

第二条 学院资产经营公司对经营性房、地产的管理可以采用直接招租的形式进行管理,也可委托学院的其他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营性房、地产收入由资产经营公司收取。托管的资产,其经营收入15—20%可用于受托企业管理成本开支,其余部分交资产经营公司,受托企业的分成比例在托管协议中明确。

第四条学院监察审计处对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过程行使监督权,计财处通过会计委派制对经营性房产收入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章经营性房、地产的内部租用

第五条学院的系部或企业(实体)确需使用学院经营性房、地产的,由资产经营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安排,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学院内部有偿使用经营性房地产,应当签订租用协议。协议期原则上一年一订,一般不超过两年,签订协议一周内应当支付前半期的租用费,其余在后半期开始前的一周内交清,具体日期在合同中明确。

第七条房租的单价参照学院周边的房租价格的80%掌握,由资产公司出具价目表,供各部门选用。

第八条严禁租用部门将租用的房产再次对外招租。

第九条租用房产的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由相关企业(或系部)分担,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协商确定费用标准,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产经营公司可以将部分经营性房地产委托学院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实体)代办管理。

 

第三章经营性资产的托管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与受托企业应当就托管的资产管理的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协议期一般为叁年。

第十二条受托企业应当加强对托管资产的管理,加强对资产租赁人的教育,及时收缴租赁费用和相关的水电费用等,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章经营性房、地产的对外招租

第十三条学院的经营性房产原则上都应当公开招租,以确保取得最大收益。

第十四条经营性房产在招租前,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召集相关部门会商招租方案,并经资产经营公司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开招租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监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招租文件中应当载明租赁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招租期限,招租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费和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等。

第十七条承租方不能按时交纳租赁费用,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视为违约,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租用经营性房产,原则上不能改变房产结构,不得损坏原有的设施。需要适当装饰处理的,装饰方案应当报资产公司同意。

第十九条经营性房产的维修,由资产经营公司向学院后勤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学院统一组织维修。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4月起执行,2011年之前的经营性房地产收入由资产公司和计划财务处组织清理,收入归学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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