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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09月06日 15:4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及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周期不可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或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入伍通知书等),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 因其它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应结合平时、期中、期末考核和技能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提问、课外作业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综合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根据技能考核标准和综合实践过程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选择重修或补考。公选课大专生应修满6个学分,五年制高职应修满8个学分。其中艺术类公选课至少应修满2个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公选课多选可在规定时间内退选。若没退选且没上或不及格,将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在处分解除后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入。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在转专业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创业需停学者;

(三)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专科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创业休学时间为一年,申请次数不超过两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提供参军入伍证明(入伍通知书、保留学籍申请书)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应征入伍、联合培养时,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因复检退回,或由于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服役期满,学生凭退伍证等材料申请复学;

(三)毕业班学生入伍,在校期间全面发展,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顶岗实习(在校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除外,经部队证明能按时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及技能训练考核,可申请复学;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退学处理;

(六)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33学分者,且有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为0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八)因违纪等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应该退学的;

(九)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十)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离校前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补考。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之日。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内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延长学习年限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四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期年限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完成培养计划学分情况作毕业、结业、肄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核实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可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其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遗失后不再补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原《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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