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工程技术中心科研生产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生物工程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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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技术中心科研生产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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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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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技术中心科研生产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研生产基地的管理水平,根据本基地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科研基地生产管理工作,是以栽培、育种学等科学理论和技术为指导,根据栽培、育种的特点,采用国内外先进方法,提高基地效率,以期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科研生产基地的经营管理工作,是以现代化企业的管理要求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营销机制来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期充分调动全员劳动积极性,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总结了以往的管理经验,经基地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分讨论,由生物工程技术中心审订批准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严格遵守,奖罚分明。

第二章 方针任务

第五条  努力推进基地产业化建设,使本基地发展为集生产、科研、技术推广于一体的示范型基地。

第六条  组培基地加快石斛、白及、三叶青等药用植物种苗的繁殖速度,为石斛、白及、三叶青等名贵药用植物在江苏地区的大面积推广作准备。

第七条  铁皮石斛育种栽培基地不断引进新的种质资源,加快适合江苏地区栽培的优良品种的选育。

第八条  白及栽培基地加速研究白及组培苗的驯化技术、栽培基质、病虫害防治技术、栽培技术等,为白及规模化种植奠定技术基础。

第九条  实习基地协同生物工程技术中心努力完成部、省、市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第十条  加强科技培训、技术服务工作力度,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为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科研生产基地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  服从工作安排,准时上下班,工作认真负责,不拖延、不积压。 

第十二条  尽忠职守,保守公司秘密,对研究计划、技术保密。

第十三条  不得私自保留、带走科研材料,对外交流的材料必须经基地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维护生物工程技术中心及科研生产基地形象,不做损害其信誉及形象的事,不说损害其信誉及形象的话。

第十五条  努力学习业务,加强品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不化公为私。

第十七条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生产基地隶属生物工程技术中心,在生物工程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科研生产基地包含组培基地、铁皮石斛育种栽培基地和白及栽培示范基地3个分基地,每个分基地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基地负责人由生物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兼任,对下属部门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工作有布置有检查,分基地管理人员定期基地主任汇报情况,由基地主任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基地管理人员各负其职,全体员工分工明确,团结协作。

第二十条  各分基地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各基地的工作,统筹安排各基地工人的工作,并进行管理、检查和考核。每年制定科研、生产计划,建立科研、生产台帐,熟练掌握各生产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每月28日)向基地负责人书面汇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人应做好其本职工作,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各单位应按设备条件、劳动强度确定每个员工的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各分基地建立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严格考勤、考核制度,做到有奖有罚。

第二十二条  各分基地制订严格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分基地制订严格的财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分基地建立业务、政治学习制度,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技术,努力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增强职工以基地为家的主人翁责任感。

第五章 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研生产用工实行用工计划、申报、审批、登记用工原则。在编制全年预算时,根据科研生产需要审批全年用工量。

第二十六条  各分基地用工以临时工为主,年初签订协议,根据工作表现、技术水平进行考核,一年一订。对达不到工作要求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生物工程技术中心,决定辞退或调整岗位。

第二十七条  新招临工需经两个月试用考察后,由本人申请,科研生产基地负责人与各分基地管理人员研究决定是否留用。对严重违纪,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职工可以提前解聘。如职工由于个人原因需离职的一般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否则将扣发其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考虑到科研生产的特点,职工休息,实行轮休制,在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内部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各分基地员工由该基地管理人员负责考勤。作息时间参照学校规定,各分基地自行安排,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岗位。有事请假,并办理申请、登记、销价等请假手续。迟到、早退10分钟每次扣2元,超过30分钟按半天旷工处理,扣基本工资中工作制度工资。

第三十条  各分基地需临时增加用工时,需提前提出申请,由基地主任批准,用工时,分基地管理人员要亲自带领临时工从事科研生产劳动,指导工人按质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工效,不允许无人监管用工。

第三十一条  当天用工完毕,由基地管理员将当天用工情况及时登记在用工登记表上,以便统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工劳务费一般一月结算一次,造册劳务费时要填写用人真实姓名,并由务工人员签字领款,不准代领。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用工安全措施落实和安全事故防范,杜绝安全事故。如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当事人要负事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财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分基地内固定资产、用具、设备由管理人员登记造册,每半年清点一次。应明确财产管理责任人。易耗品的报废应由基地主任、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购入材料(植物、种苗、工具、药品等)经手人应及时入库,填写入库单,由保管人员、验收人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保管人员要根据材料的性能特点妥善保管,分清种类、规格、用途,堆放整齐,杜绝不应有的损失。如有损失将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领用材料要填写领用单,个别材料领用还需申请批准。每月25日要对所有进出库材料进行统计。保证帐物相符。如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地内使用的工具、物品不得私自外借,特殊情况经基地主任批准办理手续外借的应及时催还,否则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在每月25日对基地内各种种苗进行盘点,统计变动数,说明变动原因,不符应查明原因。如由于管理人员、工人责任心不强所致将扣除制度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严禁私拿基地公物,一经发现处以10倍罚款,情况严重的作开除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计划管理,励行增收节支,坚决压缩非生产开支。

第四十二条  需购置设备、工具、材料应提前向基地主任汇报,并经基地主任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报销,确为生产急需应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  采购原则上实行集体采购制度,加强监督,及时采购,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需经手人、验收人、保管员签字)。

第四十四条  加强资金管理,购买材料、工具、设备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发票应及时报销。

第四十五条  开票员应做到款收票开,并及时上交计财处。做到大宗现金存放不过夜。

第四十六条  开票时应注明数(重)量,单价、总额,并在每月25日前分类统计,填写月收入分类表,上报基地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销售应先开票后提货或称后交款,特殊情况需经基地负责人同意,办理欠帐手续并尽快结清,产品销售需2名以上管理人员在场。

第四十八条  严格发票报销手续,发票需经手人、验收人、基地主任签字并登记后报销,金额超5000元的还需分管院长签字。入库材料必须附详细入库单。

第四十九条  职工工资调整、目标考核奖金的发放,需经生物工程技术中心审核研究同意。

第八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基地主任是基地安全第一责任人。基地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基地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第五十一条  要定期检查基地的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

第五十三条  基地内不准住人、会客、吸烟,基地的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准转借、私配,保持门、窗、锁的完好,消除事故隐患;重点部位应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施和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  保证基地用电安全,不要超负荷用电,并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使用电器设备要遵守操作规则,使用烘箱、电炉等电热器具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用毕立即切断电源。严禁非工作使用电热器具。

第五十六条  危险品及有毒药品要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领用剧毒品时,必须有分管科研的副院长签字,本中心备案,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要妥善处理残余物,严防中毒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  基地工作人员要了解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能,物品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品要远离火源,使用时要遵守操作规程,以免事故发生。

第五十八条  科研生产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基地环境,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水龙头和门窗,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九条  发生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条  学院要定期进行安全工作的检查,对玩忽职守,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第六十一条   政治、业务学习活动由各分场组织进行。

第六十二条  各基地管理人员以身作则,教育职工关心国家,关心政治,遵纪守法,讲道德,重修养,顾全大局,培养职工以场为家的主人翁思想。

第六十三条  科研生产基地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学习,鼓励职工钻研业务,多读书,多实践交流,提高生产工作技能。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根据本制度的精神,各岗人员应互相协调,互相监督,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对基地所属单位职工同样适应。

第六十六条  各分基地具体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不足之处,提出讨论,不断修订完善。